我个人认为,“首任妻子”一说,在今天的名人明星甚至政治领袖人物中,哪怕是张冠李戴的事情委实太多,这个过程中有记者的主观故意,有传说中的小道消息,也有真正的笔误。比方说“首任妻子”是否是“首任女友”?也或者本来只是其他什么关系?但是不是羊城晚报说是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原告就会成本没有的关系变换成那样的关系了?事实上当然是不能变换的。
既然如此,裴女士受到的伤害就只限于一个“名分”问题了,她本来与“张先生”毫无关系,但现在被说成是“首任妻子”关系,的确是侵权了,这样的侵权到底给了裴女士什么样的伤害呢?所谓名誉侵权的案子中,告媒体并开出天价3000万的案例亦有过,但是不是得理了就可以不饶人,就将恢复名誉貌似看得很重,而要精神赔偿为实际最终目标呢?
我不能武断地臆测裴女士也是狮子大开口,要那么100万,我只是觉得如果裴女士所受到的伤害,其实没那么严重到要跟现老公因为羊城晚报的报道而造成太大的误会,甚至不过把这样的报道看做一个笑话而已,那可能是可以化干戈为玉帛的前提。
再说了,100万的精神赔偿是不是可以还裴女士以“清白”,也或者说裴女士受到的名誉伤害要用100万去弥补,其实只有裴女士自己最清楚,法院也未必明白存在于内心的伤害几斤几两。也许很多人正因为知道法院不是用秤去称名誉伤害官司的,才可以那么开口闭口地吆喝着要精神赔偿的吧。
希望我的话没有伤害到裴女士,我可没有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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