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党的委员会坚持自身监督,不利于党内监督。党内监督相对于其它党派监督来说,属于同体监督。但就党内各部门来说,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监督专门机关,它有权监督党内同级或下属各部门,即党的纪委可以监督同级党的委员会。就这点来说,党的委员会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这又属于异体监督。历史经验和现时经验都证明,党内监督就应该是党内各部门之间的异体监督。在党内不应该搞自身监督。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党的委员会只能依靠所属党员和上级或同级党的纪委监督,不能依靠自身监督。但是,党的纪委书记参加同级党委,而纪委又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使对党的委员会监督又变成自身监督,这不利于党内监督。由参加党的委员会的同级纪委的书记,揭发党的委员会内部问题,特别是揭露党委主要领导的贪污受贿问题,至今很难找到先例。这说明,纪委书记是很难监督他所任职的党委存在的问题的。
第四,纪委书记参加同级党的委员会工作,不利于党内新出现的“独立监督”的新要求。在十七大召开的前后,党内出现新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在各省市党委换届工作中,全国四大直辖市的纪委书记都由中央“空降”,充分显示了中央强化纪委监督权的决心和魄力。2007年末,上海试行“纪检监察组织派驻体制”,地方党委首次尝试对所辖单位直接委派纪委书记的新作法,异地办案的措施也收到显著效果。党内出现的这些“独立监督”的新举措,显然是向将来实施“垂直领导”过渡的重要措施。而目前存在的纪委书记参加同级党委工作的监督体制,显然是不利于“独立监督”的,不利于当前纪委监督体制的创新。理应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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