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的失控是内地“法律门”的缺失吗?
陈冠希与女星们“艳照门”事件的“战火”燃烧到大陆后,人们大概可能已发现,一边是香港警方迅速高调介入,甚至惊动了特首曾荫权亲自下达侦察指令,媒体已经开始严厉谴责上传照片者,粉丝的态度就更多的是对艳照上传者愤怒与谴责:另一边的大陆,媒体与网民纷纷抢占所谓道德“制高点”,对“艳照门”元凶与女星们口诛笔伐,甚至进行人身攻击,而令人惊讶的是大陆警方至今似乎一声未吭、一片沉默,难怪香港有的媒体评论说:大陆警方方对此的不作为是“非不能也,实未为也”。
也许有人会认为,艺人既然是公众人物,就没有什么隐私可言。这纯粹是对公众知情权误读与曲解,艺人虽然也是公众人物,但与同样作为公众人物的政府官员有着本质区别,艺人不是民意的代表,更不是公权的化身,类似“艳照门”事件被卷入的名星,他(她)们的出格行为最终糟蹋的是自己的形象、自已的身体与自已的财产。虽有违道德伦理,但只要未触犯法律,就应受到法律保护,理应得到他人的尊重。用有的网友话讲,你可以表示不屑、蔑视,但不能超过法律的界线,以道德的“裁判者”自居,对别人指手划脚,评头品足。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
可是,人们总是习惯于向少数官员“不洁”与“不净”低头,在公权力被一些心术不正或贪官污吏无限放大的今天,官员们则这也属于“隐私”范畴,那也属于“完善”阶段,很难受到真正有效的监督。在“人人即媒体”的互联网时代,民众的兴趣点竟被误导引向了民众自己,动辄以网上曝人“隐私”为荣耀、以媒体揭人“伤疤”为后快,如果说这是法律的缺失培养了人们的缺德,可能言过其实,但前不久国家公布的加强网络监管的有关规定,在“艳照门”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大概不会有多少人质疑。
总而言之,陈冠希与女友们“艳照门”事件虽尚未完全平息,但留给人们却是无尽的思考,这里要特别申明的是笔者绝对没有袒护“艳照门”当事人种种不道德的丑恶行径之意,只是觉得同样属干受害者的家属代表---婆婆狄波拉且能向苦苦挣扎的张柏芝伸出友爱之手,而我们广大善良的网民们何不多些理解、同情与安抚呢?号称“党的喉舌”的媒体、提供“精神食粮”的网络何以继续扮演推波助澜的不光彩角色呢?我们的大陆警方又何以心安理得,袖手旁观地甘当“艳照门”的“局外人”呢?何去何从,人们正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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