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离婚女工污辱女性人格。实质上,这家公司不录用离异妇女,就是基本于这样一种道德假设:离婚女工在道德上存在瑕疵,把离婚行为与不守妇道、不正经联系在一起了。或者说,离婚女工在道德上的潜藏道德危机,是祸水。该公司的一名经理称,公司作出不录用离异女员工规定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女员工经常和代理商接触,离异的女子与代理商产生情愫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会给公司带来不好的影响,“公司作出这样的规定,代理商的妻子是举双手赞同的。”显然,这不仅是一种唯心主义的先验论,更是一个道德悖论,是对离婚妇女人格的污辱。事实上,许多离婚妇女恰恰是不幸婚姻的受害者。有调查统计结果显示:37。6%的离婚妇女是不道德婚姻的牺牲品,53。7的年轻妇女选择离婚的原因是由于丈夫对婚姻的不忠诚。
公司辞退离婚女工涉嫌就业歧视。毫无疑义,这家公司不录离婚女工制度与法律规定相悖。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都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可以说,离婚与否不应成为公司录用员工的条件。这家公司专门拒录女性离异者,并不包括男性,这种霸王条款就是变相搞就业歧视。
公司辞退离婚女工侵犯了员工婚姻自由。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就是说,婚姻自由既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在夫妇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将婚姻状况作为录用员工的重要条件之一,不录用离异妇女,严重干涉了女工婚姻自由的权利,是一种违法行为。
对于众多离婚妇女而言,离婚多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抉择,离婚本身对其心理打击就够沉重的了,用人单位就不要再往她们流血的心灵伤口撒一把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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