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黄河大桥管理处未经政府批准、不顾民意反对,而擅自拍卖大桥冠名权,乃公共财产私有化的幻觉所致。这种幻觉的产生,源于管理界限的模糊、法律威信的缺席以及监督的断层。
的确,济南黄河大桥不只是济南人的大桥,但它是包括济南人在内的山东人甚至全国人的大桥。所以,济南人当然有提出意见的权利,更何况,大桥座落在济南境内,行若更企业之名,但坐不改“济南”之姓。即使依照法律,济南人也有权发表意见——我国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命名应尊重当地群众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黄河大桥管理部门之所以罔顾民意与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大桥管理权归属模糊、利益诱人而几乎无违规成本等。
有着公物私有幻觉的,其实远不止黄河大桥的管理部门,许多政府部门中同样不乏怀有此类幻觉者。甚至,一些政府部门的不当作为给其他部门与单位发出了错误信号。动辄拍卖路名、土地、矿产开采权、景区开发权等,是一些政府部门或单位的常见行为。最典型的是城市道路与公交车站的冠名,使得个别城市一度陷入了商业名称的包围,至于文化内涵,则成了一文不值的虚名。综观冠名权出售现象的泛滥,我们甚少耳闻某个地名的商业冠名经过了市民同意,更难见到法律的介入——错误的信号几乎成了“正确信号”。
出售冠名权者,有一部分的确是为了解决资金困难,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却是受了集体利益的蛊惑。而集体利益最终又很容易沦为私利。济南黄河大桥20多年来始终坚持不懈地收费,却还要依靠企业冠名的收入来运行,令人迷惑;同样,有些部门或单位出售的冠名权所得并没有上缴财政,公众也无从知晓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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