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决定下半旗的机关,除国家主要领导人逝世外,其他情况是否需要下半旗以及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务院决定。
我们可以看到,条款中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我们倡议,国家有关部门请予考虑,为汶川大地震死难的民众,在天安门、新华门,各政府机关、学校、军舰、海关、驻外使领馆在恰当的时间降半旗志哀。
我们相信,降半旗哀悼仪式不仅表达了全国人民对灾区的一片哀思,更可以凝聚起全国人民中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的决心和斗志,给灾区人民无形的寄托和精神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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