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这是普通党员都具有的权利,更何况是省委书记对县委书记的批评了。但具体到实际工作中,批评的权利,并不是什么人什么场合都可以用的。 尽管县委书记是省管干部,但一般情况下,也是逐级先由州委书记批评,再由省委书记严肃批评。之所以省委书记不等州委书记批评就直接严肃批评了县委书记,是因为瓮安县发生的“6·28事件”,已经造成了全国性甚至更大更恶劣的影响,给贵州省甚至是给国家抹了黑,在中央没有发话之前,省委书记提前介入,是情理之中的事。在处理责任干部问题上,省委书记使用了“建议”之权,没有越俎代庖,是适当的,给了州委书记一个台阶下。
省委书记直接严肃批评县委书记,想必这时县委书记,尤其是州委书记才晓得瓮安县发生的“6·28事件”究竟有多大的影响,有怎样的利害关系。判定一个事件的影响程度,不取决于事件本身,以及公众和舆论的看法,而取决于上面的态度,这也是我们政权组织体系的通病。如果省委书记不发怒,州委书记、县委书记会认为“6·28事件”还是个什么事吗?
综观“6·28事件”,从发生到处理,都是“人为”的,我们的法律和制度不见踪影,这对于我们早已宣布建设法治国家来说,是匪夷所思的。在出现危机时,我们的任何法律和制度,都没有一个有效的运作来解决,而总是习惯于等待领导的意志,似乎领导不出面,问题就不大,就不能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把领导干部比作是救火队员,是法治的悲哀。法治的悲哀,说到底是人的悲哀。
面对“6·28事件”,每个人的表现有很大不同,但是即便表现好的,我也实在不知道如何去捧场,因为从受害者角度来说,这件事本身就是一出悲剧,没有什么可值得庆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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