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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法办人肉搜索更迫切的是什么?

核心提示:由于不是名人,也没做过严重跨越道德底线的事,所以至今幸运地未被“人肉搜索”过,但我不少名人朋友因为树大招风,加上日常言行不拘小节,有过类似遭遇,确实被力量无比强悍的网友整得像灾难深重的孟姜女,再去哭倒长城的心都有,事后一般为人处世都变得相当低调,程度接近隐藏在人民群众内部的藏独分子。说心里话,我因此对这些平时趾高气扬的同志倒也产生了几分真切的同情。

  但随着一个法律的修订,再去“人肉搜索”我那些名人朋友就要小心了——因为您有可能因此坐牢。

  真不是吓唬您。本月25日,伴随着奥运会闭幕的大好形势,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但我认为这不是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过去别说是名人,就是我这样每日为生计苦苦奔波的非著名人士,也被各类骚扰信息骚扰得苦不堪言。最难忘的一次经历是:一个寒风凛冽的冬夜,下完夜班的我忘了关手机就睡了,结果凌晨三点铃声大作,我无比懊恼地接听,以为单位重要稿件没刊发,结果听筒那头传来一个低沉的男中音:石先生(居然连我姓什么都知道),您有仇家吗?本公司负责讨债、平仇,首付定金1000元,事成尾款结清。MY GOD!可把我惊着了,直到天亮都在思考谁TMD把我的手机号告诉了这小子,真是王八蛋。(我不气急了一般不会粗口)

  真诚地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不提交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我这辈子可能都无从寻找这个王八蛋。这个草案拟对非法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亮出“狠招”,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我对这些赫赫有名的“嫌疑人”深表震惊。不都是自称有着职业道德精神的公共服务部门吗?不都声称顾客是上帝吗?怎么能有人暗中将上帝的个人信息出卖给不法商人牟利呢?而且成为常态?太令人费解了。

  我首先对英明的人大常委会洞察秋毫的能力、与世俱进的精神感到钦佩,但也有着一个深深的疑虑:即便此修正案顺利通过,也很难将这些权力寻租、垄断经营的强势机构中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

  首先,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现象如此普遍,说明牟利者不在少数,惩处必会动部门利益、集团利益的奶酪,而这些传统国有机构均与权力机构有着密切联系,手段隐蔽且自我防护能力强,且与各类不法商人形成了一个严密系统的作业链条,司法人员在查处时,必将面临相当程度的调查难、取证难、审理难、执行难,严重存在造成“雷声大、雨点小”结局的可能。

  倒是不少苦难的、被负心汉抛弃的当代秦香莲,可能因为公开借助网络和网友,动用“人肉搜索”找寻自己奉献了一切的“陈世美”而锒铛入狱,岂不令人啼笑皆非?

  所以,我宁愿在法办“人肉搜索”之前,有关部门将即将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当作一个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机构的一个警告——至少让他们在泄露别人隐私时不再肆无忌惮。

  我有一个梦想:这项法律出台后,能够真正保障全体公民不再经受这样的噩梦:新生儿刚一出院,奶粉、保健品等广告就接踵而来,新车刚开到家,各类保险促销电话就不绝于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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